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1/14 15:41:28 【打印当前页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387号文件精神,在单位将其部分不动产作价,作为合作双方的股、利进行分配,双方分得的不动产拥有产权,并可独立处置的现象中,由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现行营业税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规定,所以,对单位以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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